以案释法:邻里纠纷动了手,因小失大被刑拘

【通讯员 李佳玫】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

互帮互助

然而却有人因琐事争执不休

甚至大打出手

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近日,通城县公安局沙堆派出所

查处了一起

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他人案

犯罪嫌疑人卢某某

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件回顾

2025年10月22日

通城县沙堆镇村民杜某某与卢某某

因日常琐碎小事发生口角

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导致杜某某右手、肋骨骨折

经司法鉴定,杜某某构成轻伤

目前,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邻里和睦是乡村振兴的底色,琐事纠纷本可通过村社调解、法律途径妥善化解,切勿因一时意气、争强好胜大打出手。一时的冲动,不仅伤害了邻里感情、摧残了双方身体,更让自己触犯法律、身陷囹圄,付出沉重的法律和人生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胡文婷

一审|祝思思

二审|吴   雷

三审|皮江星

(作者:公安局李佳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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