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法院公开审理全市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公益诉讼案

云上通城讯 记者张永锋报道:12月21日上午9点20分,通城县法院公开审理全市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公益诉讼案,通城县检察院一并向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案发以来,该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县检察院、县食药监局及受邀群众、媒体记者共计40余人参与了旁听。

根据县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杨某一从他人手中以2.7元或3元的单价购入裸瓶假药,并在广告店定制北京同仁堂制药厂的宣传彩页,收费凭据,及“止渴养阴胶囊”、“山菊降压胶囊”等药品的包装盒、标签、说明书和封口贴等,在家中自行对假药进行包装,冒充北京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的止渴养阴胶囊、山菊降压胶囊、塞隆风湿胶囊等药品,通过获取患者个人信息并寄送广告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被告人杨某二(杨某一之女)在整个过程中负责帮助杨某一发送快递、广告等。经鉴定,杨某一销售假药总收入3186222.28元。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生产、销售的止渴养阴胶囊、山菊降压胶囊、塞隆风湿胶囊不符合国家规定。湖北科技学院药学院专家检测后认为:杨某一所销售的胶囊中添加的多种化学药品成分对人体有一定危害。

2015年11月24日,县食药监局向县公安局依法移送杨某一、杨某二涉嫌犯罪线索,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1月3日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终结后于2017年6月28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过诉前程序,本案没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该案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危险,采取有效措施收回由其销售的尚处于流通中的假药予以销毁,通过全国性公开媒体对其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说明,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案庭审历时近两个半小时,控辩双方围绕是否发布过销售广告、销售假药的数量和金额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当庭认罪,表示销售假药,触犯法律,危害社会,现在非常后悔,愿意采取有效措施收回由其销售的尚处于流通中的假药予以销毁,通过全国性公开媒体对其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说明,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将择期宣判。

所谓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本案中两被告人通过生产假药,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假药,侵害了群众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公益诉讼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加大打击力度、加重违法成本,从而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广大社会公众,购买药品这种特殊商品一定要从正规药房或医院,同时还要对所购药品的生产批号、成分、商标、生产厂家等各方面信息注意察看,存疑的药品不要购买更不能服用,从确保自身安全做起,共同维护我国的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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