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在全县上下加强疫情防控的情况下,仍有个别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通城县公安局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现将三例案例通报如下:
1.胡某(男,28岁),北港镇龙门村人,2022年4月23日晚22时许,胡某驾驶车辆号牌为鄂L52*51的小车载有四人行驶至湖北杭瑞高速北港收费站时,胡某在明知通城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颁发的通告要求外来返乡人员一律配合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下车检查登记的情况下,未予配合驾车离开。因胡某的行为违反相关疫情防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城县公安局依法对胡某处罚款贰佰元。
2.朱某刚(男,39岁),通城县隽水镇白沙社区人,现在东莞市长安镇从事个体经营。4月28日,朱某刚从东莞驾车返回通城,4月29日晚24时接到东莞市疾控中心电话,被告知其为密切接触者,但朱某刚并未向村委会报告而私自驾车外出,5月2日,通城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东莞市协查函后对朱某刚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并将其问题移交公安机关调查,等其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3.卢某君(女,47岁),通城县沙堆镇瑶泉村人,5月4日其因被判定为时空伴随者而被通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集中隔离措施。5月5日,卢某君在集中隔离点打砸物品,损坏紫外线消毒车一台、餐车一台、有线电视机顶盒一套。通城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将其破坏防疫公共财产的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等其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规定,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