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并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进一步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奖励对象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人,即举报、揭发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打击、治理涉黑涉恶犯罪工作职能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二、本通告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向通城县扫黑办、通城县纪委监委、通城县公安局、通城县人民法院、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及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给予奖励的举报包括:

(一)举报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司法机关发布的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其它对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侦破工作起重要作用的举报行为。

三、本通告所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邪教违法犯罪线索;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类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渗透农村基层组织、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组织策划、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城镇或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利用未成年学生实施黑恶犯罪、校园霸凌等违法犯罪、引诱、胁迫、威逼在校学生参加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侵扰校园、侵害学生犯罪线索;

(七)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 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 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二)以各种“套路贷”、非法放贷、暴力催收等方式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三)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五)组织、操纵非法上访、闹访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七)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八)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九)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犯罪线索;

(二十)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罪犯或相关人员非法隐匿、转移涉黑涉恶财产线索;

(二十一)其他涉黑涉恶及“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

四、举报方式和要求: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邮件或其他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1.举报电话: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07154867688;县纪委监委07154339045;县公安局 110或07154553650 ;县人民法院07154862061;县人民检察院12309;

2.网络举报:登陆12337全国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举报人只需要通过扫描专用二维码、网上搜索“12337”或者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举报链接,就可随时随地、方便快捷地登录平台。平台共分“线索举报”“行业乱象举报”“进度查询”三个栏目,选择相应栏目进入填写相关信息即可,提交成功后全国扫黑办即可实时受理;

3.来信举报:通城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通城县隽水镇解放西路1号;通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地址:通城县隽水镇和谐路。邮编:437400;

4.来访举报:县扫黑办、县纪委监委、县公安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二)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特殊情况以匿名方式举报的,举报人可以使用6位以上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或采取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保留原始凭证,案件查处单位根据举报信、有关代码或原始凭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管制刀具、枪支等情况。

五、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对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侦破工作起重要作用,且人民法院以黑恶性质定罪判决的,应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及时给予奖励。

六、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奖励;

(二)凡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经查证属实,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涉恶类型定罪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奖励;

(三)凡举报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经查证属实,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涉恶类型定罪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奖励;

(四)凡举报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奖励。

七、举报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可凭有效证件兑现奖金;

(二)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为准;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线索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司法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三)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按照相关规定及其他不应予以奖励的情形。

九、奖励举报人由受理单位向县扫黑办提出,并指定专人进行审查核实,于1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奖励意见报送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审批。

十、县扫黑办向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呈报奖励批准后,由承办人负责通知举报人并发放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一、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将坚决实行问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由通城县扫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城县扫黑办 通城县纪委监委

通城县公安局  通城县人民法院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