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佳玫 张博林】“警察同志,有人伪造了我们公司的印章,还用假证明办理电话卡!”6月4日17时许,通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辖区一企业工作人员邹先生紧急报警。
接警后,民警立即启动案件侦查机制,依托线索快速锁定了赵某、陈某、宋某3名伪造印章嫌疑人,并循线追踪,确定了其落脚点,办案民警快速出击,于当日21时将3人一举抓获归案。到案后,3人对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侦查过程中,警方进一步发现印章店老板付某明知宋某等3人非企业员工及法人,仍协助伪造印章。6月5日18时,付某被警方依法抓获。
经查:嫌疑人赵某、陈某、宋某3人在湖南湘潭一信贷公司上班,并从事信贷催债工作,因当地电话卡被封停,为继续开展债务催收,3人驾车至通城办理电话卡。
6月4日12时许,嫌疑人赵某、陈某、宋某3人从湖南湘潭开车至通城县,到通城县营业厅办理电话卡,但因他们系外地人且无其他证明文件,跑遍了全城的营业厅都未能办理成功。于是3人心生歪念,到通城县一刻章店内伪造了一枚“湖北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并开具虚假工作证明成功办理了6张电话卡准备用于催收信贷债务。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陈某、宋某、付某4人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警方提醒: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属违法犯罪。为图一时便利以身试法,最终只会因小失大。通城公安提醒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别抹黑自己的人生“简历”,否则悔之晚矣。
编辑|胡文婷
一审|胡文婷
二审|吴 雷
三审|皮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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