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特对信访人信访行为告知如下:
一、信访人依法依规进行信访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处理群众来访,热情文明接待,听取群众的诉求。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答复、妥善处理;对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的要求,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15天受理期、60天办理期内,同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三级信访终结的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办公场所滞留、滋事和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交通通道上非法聚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然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信访人和信访局各持一份。
信访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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